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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


  五、保费及补贴比例

  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州、县市财政补贴15%;农民自缴20%。养殖业:能繁母猪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5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奶牛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六、保费筹措

  州、县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农户自缴保费渠道由各县市统一安排,对承保农户建立承保台帐,统一收取保费。

  七、建立健全防雹减灾共保体系

  各县市农业、气象等部门和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共同建立农业防雹减灾共保体系,所需防雹费用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基金支出。

  八、政策性农业保险出险理赔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期内,如果发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和冻害等自然灾害,由承保公司组织当地农业等相关部门人员对灾害发生地的损失情况进行实地查勘,按照种植物化成本、养殖保险金额对灾害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逐亩逐项查勘定损工作,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内,确保受灾赔款及时、全额发放到参保农户手中。

  九、切实做好承保分户台帐建立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承保分户台帐,对投保人姓名、保险标的、种植品种、亩数、投保亩数等作详细记录。承保分户台帐是县市财政局、保险公司申请国家财政补贴和灾后理赔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承保分户台帐,杜绝出现下列情况: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投保,造成种植面积与投保面积不符、赔付难的问题;二是承保农户遗漏或者有意少投保,造成灾后理赔纠纷;三是灾后极度夸大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灾后查勘、定损时发生不合法的高额赔付;四是没有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张榜公示,直接赔付受灾投保的农户手中。政策性农业保险要通过建立投保明细、准确的承保分户台帐,做到帐面和实际种植相符,认真落实投保理赔公示的工作程序,使受灾农民及时得到补偿,恢复生产,增强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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