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建立一支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素质优良、教学技能娴熟的幼儿教师队伍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师教育,为学前教育提供合格的师资。要制定和完善幼教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把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使之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二)认真贯彻《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尚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采取措施促使其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对已经具备幼儿教育教师资格的要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要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待遇,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行培训、评先选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中、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到基层幼教机构任教;鼓励本专科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高年级学生到农村牧区幼儿园或学前班进行顶岗实习,弥补农牧区学前教育教师的不足;积极开展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活动,教育部门要选派县级示范幼儿园优秀教师到基层幼儿园开展支教和挂职锻炼。
(四)在加强幼儿园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同时,加强州级学前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以州级示范幼儿园为依托,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州、县幼儿园骨干教师的培训,定期组织州、县幼儿园的园长和骨干教师到州级示范幼儿园挂职、学习,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巴州师范学校幼师专业建设。
八、加强教育督导,强化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一)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范围,并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区域内学前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办园条件、经费投入与使用、教师队伍建设及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导。
(二)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招生计划、办学情况、质量检测、教育督导结果等信息,加强对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