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整顿学前教育办学秩序。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许可。要将无证办学的查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整治力度,清理不规范办学机构。到2012年秋季,原则上小学不再附设学前班。
(六)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价格主管及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学前教育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注重幼儿素质、能力的培养。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根据儿童年龄特点与发展需要,创设儿童自主学习的空间,让幼儿在自然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要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挖掘农村、牧区的自然、文化等资源,鼓励家长参与,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丰富的教玩具,为幼儿创设具有特色的教育环境。
(二)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学研究部门应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保教工作和自行开展的教育教学实验要加强管理,定期发布质量检测报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学前教育机构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三)民汉合园的幼儿园要加强双语教育,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授课的方式,提倡民汉混合编班和插班就读,积极为少数民族儿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设良好的语言环境,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儿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会话能力,力争在学前两年解决幼儿的国家通用语言会话问题,为学前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双语教育奠定基础。
(四)建立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网络。教育、卫生部门及妇联组织要以幼儿园为基地,充分发挥在卫生保健、家长学校、教育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0-6岁幼儿家长提供儿童养育与教育、营养、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进一步推进州级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建设一批办园思想端正、行为规范、保教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幼儿园,充分发挥其在贯彻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带动全州学前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