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秋季开始,对农村学前两年幼儿给予伙食、教材补助,凡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一律免收保教费。县市政府按照幼儿伙食补贴1000元/生/年、教材费补贴90元/生/年及公用经费补贴300元/生/年的标准补贴到幼儿园,州财政根据各县市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三)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支持本地学前教育发展。
(四)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各县市要参照中小学校建设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对教育质量好、社会信誉高、收费合理的民办幼儿园应给予扶持和奖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收费,并切实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各县市要根据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各县市要建立救助基金,探索建立救助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入园资助。
(五)中小学布局调整后腾出的安全校舍及其他教育资源,要优先安排用于当地学前教育,确保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五、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主体责任。学前教育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办学质量。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性差异,坚持教育和保育相结合,实施德、智、体、美全面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二)禁止组织幼儿参加违背教育规律和身心发育特点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教育保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和演出。
(三)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按照规定颁发《办园许可证》。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各县市不得借任何名义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巴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确保教育、保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