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出发,结合农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重点落实好学前教育普及和安全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办好乡村幼儿园。
(三)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与评估和教师培训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经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及时依法查处扰乱幼儿园秩序、侵害教师和幼儿及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整治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
民政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办园用地。
卫生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和规范卫生保健规章制度,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做好0-6岁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检测及儿童体检工作。
四、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导向和调控作用。公共财政的导向和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投入重点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发展;投入机制有利于引导学前教育机构自觉维护教育公益性,不以办学牟取暴利;投入结果有利于避免教育短期行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学前教育是公共服务和民生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财政要遵循公益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重点扶持农村牧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