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得分排名后100名的注册建造师,实行市场行为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人员名单;
2、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不得设定有利于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4、建议企业不任命其担任政府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5、加大对其所负责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
6、评优评先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
7、接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8、对拒不参加培训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屏蔽其个人信息,直至其参加培训后方可恢复个人信息。
(三)市场行为评价为不合格的注册建造师,实行市场行为惩戒机制。
1、向社会公布个人名单;
2、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3、接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的不少于16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4、属于本市的,核查个人资格,经核查达不到资格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活动;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格;
5、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个人资格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首先查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监管类别,并将需要提醒其他监管职能机构注意的与监管有关的信息,通过市场行为监管系统发出监管提示,提醒有关监管职能机构对相关企业或个人予以注意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该企业或个人的执法检查力度。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状况。
第四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违反本办法,申报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责令改正,并将其列入不合格监管类别,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