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连续两年排名前100名的,可降低工资保证金额度;
6、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或帮助;
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二)综合得分排名后100名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市场行为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引导不得参与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
4、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不得设定有利于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5、加大对其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
6、提高工资保证金额度;
7、施工合同履约担保比例提高到30%;
8、评优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
9、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三)市场行为评价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市场行为惩戒机制。
1、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2、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本市的,核查企业资质,经核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并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
4、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注册建造师综合得分排名,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综合得分排名前500名的注册建造师,实行市场行为激励机制。
1、向社会公布个人名单;
2、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3、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设定鼓励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4、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