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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五)拖欠工程款、劳务费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经法院、仲裁、劳动部门认定后拒不还欠的;
  (六)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没有经营合同额,但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市场行为监管系统中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且没有经营合同额信息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不参与市场行为评价,其名单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供使用方参考。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2月1日通过市场行为监管系统生成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的年度市场行为评价综合得分,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年度评价综合得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年度评价综合得分公示期内,发现或经举报核实上年度有未被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对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市场行为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每年3月1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上一年度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有效期为当年3月1日至下一年度3月1日。
  第二十条 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综合得分排名,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综合得分排名前100名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市场行为激励机制。
  1、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3、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设定鼓励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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