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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在外省(市)或国外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自行申报和公示,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该部分信息暂不参与市场评价。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申报、公示上一年度的获奖、经营合同额信息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记录;
  第十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执法文书为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制度。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认为市场行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并保留原有信息。
  (二)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章 市场行为评价与差别化管理

  第十三条 市场行为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信息,由市场行为监管系统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记分和分类监管类别。
  第十四条 每个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每年的评价得分=(基础分值80分)+(经营合同额、获奖、制定标准与工法、示范工程、科技成果、管理创新等良好行为得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动态监管平台记录的不良行为积分)。评价得分最高为120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市场行为评价为不合格: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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