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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市场行为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负责市场行为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市场行为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及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记录和上报,并依照市场行为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或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七条 建设行业各类专业协会应当结合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结果,加强自我管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级专业协会给予表彰、奖励的,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在决定正式生效后,通过市场行为监管系统予以记录;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府其他部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表彰、奖励的,由获奖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在获得表彰、奖励后,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自行申报和公示,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表彰、奖励的,暂不参与市场行为评价;
  (三)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市场行为监管系统自动记录,涉密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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