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凡使用市级财政预算或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项目及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包商按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性审查,纳入预选名录进行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按专业类别分批公布。第一批预选承包商名录暂设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五个类别。
三、企业申请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类除外);
(三)综合实力强,工程业绩突出;
(四)具备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
(五)无不良市场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四、承包商名录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企业申请;
(三)受理申请;
(四)资格预审;
(五)实地考察;
(六)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
(七)确定名录名单并公布。
符合入选名录基本条件,且在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企业,可直接纳入名录。
五、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主导项目)必须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纳入名录的承包商可按照其所在类别业务范围依法规范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六、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项目需求,经领导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及时予以增补。入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一)出借、挂靠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