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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


  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要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五十三、政府各部门和县市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通过电子政务专网行文上报。除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纸制公文。

  五十四、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加强网络保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五十六、除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报州长批准。以州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相关活动,由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

  五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八、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来巴州考察、洽谈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员及迎送事宜,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州长批准。

  五十九、外宾来巴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由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经外办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回国后要及时销假并上报学习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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