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增加开会次数。
四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召开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研究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工作汇报,研究决定请示事项;
(八)讨论决定召开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有关事项;
(九)讨论通过按照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州长同意可临时召开。
四十一、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提请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分管领导要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据,在会上进行说明。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会前必须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牵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四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州长或负责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全体会议其他成员或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征得秘书长同意,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报告。
四十三、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州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