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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

  二十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实行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认真组织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对州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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