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自治法规议案等重大事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十九、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立法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法规的议案。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议案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审查。
二十四、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自治法规、决定、命令,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报告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