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市长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涉及国土、国资和财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州长汇报。
九、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常务副州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分管副州长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州长或州长报告,如需向州委和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州人民政府进行报告(紧急情况除外)。
十一、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州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州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