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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巴政发[2012]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20日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和领导州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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