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标准;参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综合验收;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的归集管理,会同财政等部门搞好监督管理;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牵头组织检查考核各区(市)、各有关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各级住建、规划、公安、城市管理、工商、环保、物价、民政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好部门职能进社区,共同抓好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公布部门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居民的投诉和监督,依法查处纠正居住小区内违章停车、违法搭建、占用绿地、无照经营、物业服务收费、污染环境以及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三、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社区物业管理实行等级或基础性管理服务。根据各个社区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及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模式。
(一)新建住宅小区。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化物业服务。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把好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管理三道关。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落实综合验收制度和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按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等级性管理服务。
(二)老旧住宅小区。各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7]96号),加大对辖区内现有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力度,逐步解决现有住宅小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具体指导实施旧小区整治后的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基础,界定物业服务区域;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或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为基础,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小区,推行居委会管理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成立“两站一中心”(物业管理矛盾调解站、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和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力争到2014年底前,物业服务覆盖每个老旧住宅小区社区,基本建立体系健全、政策完善、责任到位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