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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督促县(市、区)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年度实施计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的路产路权,及时纠正侵占公路、损害公路设施及影响行车畅通安全的行为,指导乡镇政府加强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设置统一的农村客运交通标识,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改建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实施,交通安全保障设施应与农村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现有农村公路,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同级政府具体组织安排下,于2013年底前按照《娄底市农村公路客运许可和道路勘验暂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逐步完善交通安全保障设施。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增设和修复有关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新建或改建公路竣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养护和管理实际,每年应按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对已通行客运班车的村级公路进行补贴。具体实施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公路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超载超高货运车辆在村级公路行驶。已通行客运班车的村级公路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客运企业联合进行评估,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恢复资金在3000元及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客运集中的片(区)中心乡镇所在地,应建设客运站场。客运班车通达村,应建1个以上招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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