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舟山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舟山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民卡使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高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卡是指由市政府发放,具有记录市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市民在使用区域内用于享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和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多用途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信息系统建设和相关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市民卡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卡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以及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市民卡工程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市民卡工程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民卡工程中社会保障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的应用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人口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人口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安全管理工作。
市民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民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和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协调市民卡应用业务等。
第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申请受理、宣传发放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