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资金来源
(一)积极争取上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补助。
(二)政府直接投入资金(含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承办项目使用资金)。
1.将上一年度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租赁补助的节余资金支持建设(新增)公共租赁住房;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内,适当支持建设(新增)公共租赁住房;
3.将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4.将直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资金直接用于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
(三)相关融资支持。
1.将政府投资建设(新增)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
2.支持企业项目业主利用所承建的项目向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政府采取贴息方式给予补贴;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承办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自主解决资金来源,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四、落实审批责任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责任制。各审批机关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办事指南和时限要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一)由项目业主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项目书面请示报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其书面批复,并对市直各审批责任部门审批情况进行跟踪和落实。
(二)项目业主单位凭项目书面批复和所必备的材料,分别到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办理相关申报和审批手续,市直各审批部门接到材料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新增)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承办单位按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市财政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五、落实管理责任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办[2010]155号文件要求,按职能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六、其它
(一)各大专院校、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员工(教师)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