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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1〕1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桂林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确保全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总体原则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员安置工作,努力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安置目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需要安置的地方交通规费征稽人员

  2009年全市需要安置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共425人(市本级16人,各县区409人),其中:在职在编人员274人(市本级12人,各县区262人),离退休人员54人(市本级3人,各县区51人),合同用工97人(市本级1人,各县区96人)。

  四、具体安置实施办法

  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六费征收人员已经进入待安置状态。为了确保我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妥善安置好六费征稽管理人员。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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