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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四)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逐件提出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意见,经市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在2009年7月底前清理完毕,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该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在2009年7月底前组织清理完毕,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五)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定。
  四、清理结果公布

  清理后,由制定机关通过网站或者报纸,统一公布废止、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规范性文件、优化我市政策环境,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清理,落实清理工作经费,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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