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
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个人出资部分给予适当资助。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二)交通事故;
(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
(五)超过《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规定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第九条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持有《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免收挂号费;
(二)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原件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原件;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以及《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项目范围内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
4.已参加各种社会商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
5.因其它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桂林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城区民政局。
(四)城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城区民政局应当按核定金额和审批程序进行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