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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救助对象应到就近医院就诊。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承担城市居民医疗救助服务的医院,参照《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
  第七条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在医院门诊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个人(“三无”人员除外)自负300元以上部分医院门诊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用按6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元;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人救助对象,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用按7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4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救助对象,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提供救助,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病在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个人(“三无”人员除外)自负2000元以上部分住院费按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按6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人救助对象,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按7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5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救助对象,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按实际支出提供救助,每人每年救助累计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救助对象可以凭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预付医疗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
  (三)大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大病后的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医疗救助、单位资助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当年个人自负3万元以上的,经城区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限额为2万元以下的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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