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2009〕4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六月九日
桂林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08〕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救助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量力而行,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
(三)实行多方筹资,多种救助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的对象
市本级、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以及经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称救助对象)门诊治疗或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