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定有关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计划;
(三)审定土地储备年度资金筹措方案与使用计划;
(四)审定并批准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方案,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通报和讨论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和部署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的重要工作,讨论并明确各成员单位关于具体宗地的各项工作及相关手续的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六)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并将会议情况报相关副市长。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主要讨论下列事项:
(一)研究决定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定落实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制定土地储备交易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四)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和土地出让计划;
(五)拟定宗地(含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方案;
(六)协调、处理土地储备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议题由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讨论通过的事项,均应形成会议纪要。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需对外发布文件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第四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办公室会议讨论的事项,在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前,或者虽然作出了决议或者决定,但暂不对外公布或需要保密的,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
第二十三条 已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