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2009〕7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直、区直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完善和强化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和建设,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
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工作,将涉及部门内部职能的重新定位,涉及部门“三定”方案的重新确立,涉及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调整,事关我市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善,事关我市对外开放的形象,各部门领导班子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挂帅抓落实。要组织本部门全体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行政审批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觉将行政审批置于上级机关和社会监督之下,服从行政效能建设大局,不折不扣地完成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要将部门审批权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
各部门要明确审批事项主要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调整内部职能,将部门审批权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要按照撤一建一、不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原则,及时调整、理顺本部门内部职能关系,按照《通知》第二条确定的四种模式,选择最适合本部门实际的模式,制定本部门的集中行政审批权内部职能调整方案,设立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办公室或明确负责机构,做好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准备。
三、要尽快报批集中行政审批权内部职能调整方案,调整部门“三定”方案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制定的集中行政审批权内部职能调整方案,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征求意见,并经市编办审核后,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或内设机构调整,需要修改“三定”方案的部门,要主动向市编办提出调整意见,经市编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