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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放宽服务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国办老年服务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政府通过向民办老年服务机构提供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各县区政府要把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配备,优先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配置和工作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区和县财政给予适当的培训经费补助,符合再就业政策扶持条件的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落实培训经费。服务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老年服务机构应与服务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步提高服务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稳定和壮大。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志愿服务。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在充分尊重志愿者意愿的基础上,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各地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和管理制度。民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完善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服务机构资格评估、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制定实施统一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对各类服务机构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情况、政府和社会各界投入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服务质量等实施监督。各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定奖惩措施,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六)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各县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建立健全老年人及服务需求信息库;充分依靠现代信息手段,建立“爱心呼叫”公共服务系统,通过呼叫中心随时掌握居家老人的服务求助,为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关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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