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面向居家老人的社会化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面向桂林市户籍的居家老人。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服务方式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具有本辖区户籍的“三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家庭收入)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具有本辖区户籍老年群体中的失智失能老人、百岁以上高龄老人、低保老人和重点优抚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在服务过程中,对计划生育家庭老人要给予优先优惠。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足社区、面向老人,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二)实施原则
坚持家庭服务与社会服务相结合。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服务为核心,家庭为居家养老服务第一责任人,社会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补充和提高。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着力抓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投入,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丰富老年服务产品。
坚持福利服务、收费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确需政府保障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收费性服务;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坚持走市场化、专业化道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作用,引导各老年服务实体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档次;大力加强服务队伍培训,努力实现服务的专业化。
三、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近期目标:市五城区每个街道办事处到2009年底,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到2011年底,均建立一所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以及覆盖所有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各县区要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大力整合社区各种服务设施,实现资源共享。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应具备向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饭菜制作及就餐、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功能。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城区和县政府统筹安排,通过整合资源、盘活闲置房产、设立服务用房专项资金等方式,以购买、置换、改造、新建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社区老年协会等可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种公共资源,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对象,延伸服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要严格管理公益性老年服务设施,提倡“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
(二)保障服务工作经费。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用于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经费的补助,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