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9〕7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规建委、卫生局、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桂林市民政局 桂林市老龄委办公室 桂林发展改革委
桂林市教育局 桂林市劳动保障局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规建委 桂林市卫生局 桂林市人口计生委
桂林市国税局 桂林市地税局
二ОО九年五月五日)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应对社会人口老龄化、破解日趋严峻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我市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57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市场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机制,加快建设一批基本满足需要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坚持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准,初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
推进实施我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不断建立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社会各方力量兴办,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满足居家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实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