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演日期和地点:2009年9月26日(星期六)在市中心广场举行。
七、参加单位
各县(自治县)、区。
八、参加办法
(一)以各县、区为单位组成演出队。
(二)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报1个优秀节目参演。
(三)演员人数最多不能超过20人。
(四)各演出队领导名额:队长1名(由各县、区分管民族或文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副队长2名(由各县、区民族和文化工作部门领导担任),工作人员2名。
九、节目要求
(一)参加汇演的节目要求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形式新颖,生动活泼,具有民族特色。
(二)以创作(或改编)的节目为主,可以声乐、器乐、舞蹈、小戏、小品、曲艺等艺术形式进行创作、表演,小戏不超过20分钟,小品不超过12分钟。
(三)对挖掘民族艺术特色并新近创作的优秀节目在评奖时给予适当加分。
十、具体时间安排
(一)6月下旬,成立桂林市首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组委会,并把汇演有关文件下发各县、区。
(二)7月中旬-7月下旬,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组织人员创作、排练节目,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参加汇演节目进行审查及艺术指导。
(三)8月中旬前各县、区将节目报组委会办公室。
(四)9月上旬召开汇演协调会,布置汇演事宜。
(五)9月下旬举行汇演。
十一、奖项设置
本次汇演设组织奖和节目奖,其中节目奖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
十二、评比办法
(一)评委由小品、舞蹈、声乐、曲艺等艺术领域方面的7位专家组成,现场打分、现场统分,现场公布得分及名次,采用十分制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中间5位评委总分的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数)为该节目的最后得分,现场组织颁奖。
(二)评分标准及要求
1.凡参赛节目应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和浓郁的民族特色,积极反映我市世居民族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新人、新事、新风貌。
2.声乐节目要求声音圆润甜美、明亮、吐字清楚、声情并茂,对作品有较强的表现力。舞蹈节目要求立意清晰结构严谨流畅、舞蹈语汇独具特色,小品(曲艺)小戏要求表、导演流畅自然、节奏清晰、语言生动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