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排或偷排的问题。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酒精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的;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4.对酒精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配合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已被取缔关闭的企业,一律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2008年以前已经挂牌督办经延长整治时限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再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取缔;对治污设施不完善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重处罚;稽查近两年排污费缴纳情况;开展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治理成本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酒精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桂林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刘明昱  副市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