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9〕10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43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桂林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桂林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部署,2009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制止高污染、高能耗、低水平的项目建设,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桂林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跟踪督办2007年、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