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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9]108号)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重点整治对建成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重点流域规划内污水处理厂。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模、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能通过“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一律挂牌督办。
  (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经委。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规建委、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局。
  工作重点及要求:

  1.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砷、酒精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督促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指示精神,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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