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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考核满分为200分,其中:约束性考核指标为100分,控制性考核指标为80分,长效管理机制考核指标为20分。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对考核得分在180分以上的县、区,按分数高低评出优秀等级5名、其余为达标等级。对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成员单位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和考核计分情况确定优秀、达标等级。
  五、十二县约束性指标的考核以下达各县的年度计划目标任务进行。完成约束性指标的可参与评奖。
  五城区约束性指标中的万元GDP能耗、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总量两项指标统一以市区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市区万元GDP能耗、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总量两项考核指标全面完成,视同五城区完成;未完成,视为五城区未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总量指标仍按下达各城区的指标分别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是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约束性考核指标为“一票否决”
  指标,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没有完成,考核对象确定为不达标,不再进行考核,由当地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重大资源和能源浪费、重大环境污染,以及对节能减排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全面完成约束性指标、节能减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总分达到180分以上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
  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总分在180分以上的前5名为优秀等级,奖励县、区政府各10万元,奖励县、区节能减排办公室3万元;其余为达标等级,奖励县、区政府5万元,奖励县、区节能减排办公室2万元。对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根据考核计分结果确定优秀等级5名,各奖励5万,其余达标等级单位奖励2万元。
  全市节能减排年度计划如期完成,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内,对具体负责节能减排的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规建委、统计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七个综合职能部门,市人民政府另行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与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优秀等级相同。
  七、建立县、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风险抵押金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时,分别缴纳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风险抵押金5万元,并在签订责任书的当月月底前将风险抵押金划入市财政节能减排资金专户。年终考核总分在180分以上的,退还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总分低于180分的,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再返还,并全部转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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