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村庄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困难问题。
  (四)村庄危房改造要求
  一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二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避免大拆大建。三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县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四是改造后的农房,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群众的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
  五、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筹措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中央、自治区、市、县四级财政按照1:1:0.8:0.2的比例给予平均每户配套1.5万元(5000元:5000元:4000元:1000元)的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
  六、工作步骤
  (一)建立领导机构阶段
  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建设项目立项阶段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危房改造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三)制定工作方案阶段

  按照试点先行,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加强服务、健全制度的要求,在深入村屯调查研究,摸清危房改造的具体工作量、编制危房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安排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按“一村一策”的要求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同时,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村庄整治规划、农房设计、建筑工匠培训以及建房技术服务工作。
  (四)组织实施阶段

  主要是集中精力、物力、财力,分两个阶段组织展开危房改造的施工建设。(一)两县要在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农村危房实施方案、评定工作计划、危房评定工作统计等)(二)自治区建设厅下达有关实施通知后,年度内完成全部危房改造任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