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09〕221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好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工作,现将《关于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的操作程序
为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相关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补贴资格认定
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补贴。
出租人将成套单元房其中一间出租的,另一间不能视为他处住房。
二、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出租人作为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限满整年时,到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
1.出租人及承租人身份证;
2.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承租人出具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5.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证明。
出租人他处住房为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以上证明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审核
1.出租对象及租赁期限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日内完成出租对象及租赁期限的审核工作。
(1)出租对象
对承租人取得的《资格证明》与《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核对,经核对该承租人仍在享受租房补贴的,可认定为有效的申请;如系统中无该承租人相关信息则认定为无效的申请。
(2)租赁期限
①2008年7月1日前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期限按承租人取得《资格证明》月份计算;承租人2008年7月1日前取得《资格证明》的,按2008年7月计算。
②2008年7月1日后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期限按承租人取得《资格证明》或办理租赁备案时间中较晚的月份认定。
③承租人退出租房补贴的。承租人因取消低保等原因退出租房补贴的,有效租赁期限=租房补贴停发时间-①或②认定的有效租赁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