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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09〕221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好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工作,现将《关于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的操作程序

  为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相关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补贴资格认定

  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补贴。

  出租人将成套单元房其中一间出租的,另一间不能视为他处住房。

  二、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出租人作为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限满整年时,到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

  1.出租人及承租人身份证;

  2.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承租人出具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5.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证明。

  出租人他处住房为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以上证明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审核

  1.出租对象及租赁期限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日内完成出租对象及租赁期限的审核工作。

  (1)出租对象

  对承租人取得的《资格证明》与《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核对,经核对该承租人仍在享受租房补贴的,可认定为有效的申请;如系统中无该承租人相关信息则认定为无效的申请。

  (2)租赁期限

  ①2008年7月1日前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期限按承租人取得《资格证明》月份计算;承租人2008年7月1日前取得《资格证明》的,按2008年7月计算。

  ②2008年7月1日后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期限按承租人取得《资格证明》或办理租赁备案时间中较晚的月份认定。

  ③承租人退出租房补贴的。承租人因取消低保等原因退出租房补贴的,有效租赁期限=租房补贴停发时间-①或②认定的有效租赁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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