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天津滨海新区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组建或指定的具备土地整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称土地整理单位),负责融资及征收后土地管理工作。
(三)实行统一征地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交制度。
(四)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新机制。
1.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征地区片价中分离,使区片价与社会保障费用并列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部分。征地区片价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实施征地前由征地申请单位拨付社会保障部门。
2.开展多种征地安置模式试点。科学合理地制定滨海新区被征地农民的总体安置方案,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可以开展留地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模式试点,或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的申报与下达。天津滨海新区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近期建设规划拟订年度"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于每年11月底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一年度"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申请,并提供"征转分离"土地征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征转分离"的必要性;
2.行政区或功能区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包括批而未供、供而未用、节约集约程度等内容;
3."征转分离"征收土地现状情况、规划情况,农业人口、劳动力人口构成及安置人口等情况;
4.明确土地整理单位(融资主体)情况;
5.明确资金来源及资金测算情况;
6.明确被征地农民具体的补偿安置措施;
7.明确土地征收后转用前的具体管理措施;
8.明确土地开发进度及实施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安排;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开垦征地中心对报送的年度土地征收计划进行审查,编制土地征收计划实施意见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后下达滨海新区年度"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计划规模原则上为当年转用计划面积与上一年度"已征未转"面积总和的1倍。
(二)土地征收申报。天津滨海新区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土地整理单位根据批准的"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向市开垦征地中心提出征地申请。市开垦征地中心组织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法律、法规和征地程序的要求,统一实施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完成征地申报组卷。征地申请主体在申请征收前,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拨付市开垦征地中心指定的专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