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72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征转分离"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征转分离”的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用地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结合天津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革土地管理方式、创新土地管理机制为重点,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统筹滨海新区城乡发展,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土地资源保障,系统考虑农民的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真正使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行土地"征转分离",实现天津滨海新区城市建设的统一实施,保障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与用地供应在空间、时间上的协调,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
(三)基本原则。
1.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征转分离"实行土地征收年度计划管理。
3.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全市各区县认真借鉴经验,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和开展试点工作,并适时推广。
4.确保征收后转用前的土地不撂荒,切实保护耕地。
5.统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
二、主要内容
实施土地"征转分离",即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相对分离,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据开发需要和年度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情况,适时实施转用。
(一)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对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分区域、按地块、有计划地批准征收,统一安置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