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受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09〕241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及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同户籍家庭成员原住房已拆迁、出售或置换的,计入申请人现住房面积。
二、申请人在60周岁之后将住房产权、租赁关系变更他人的,原住房计入申请人现住房面积。
三、房屋出租人向持有《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承租人租赁房屋办理租赁备案时,须提供他处有住房的相关要件。
四、各区县房管局应加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核查补贴家庭租房情况。对承租人家庭实际未在备案房屋居住的,依据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补贴;对群众举报必须进行核查。
五、申请租房补贴须由申请人本人到街道(乡镇)办理申请手续。对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因重病(凭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无法亲自到场的申请人,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作为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