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2009]97号)
各设计单位(含驻津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要求,自即日起,开展我市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
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更换新版证书。勘察和基础检测资质不在本次换证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5.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和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