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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和航运制造与维修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六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及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二条 对现有和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开展新区鼓励发展水水中转集拼、离岸贸易、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型业务的,经认定,根据其新型业务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六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三条 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及高成长性航运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新区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经认定,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 对浦东新区现有和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及高成长性航运企业,符合新区相关财政贴息规定的,经认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鼓励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航运企业或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与浦东新区航运发展软环境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鼓励各类企业和机构在浦东新区举办高层次的航运培训、研讨、会展等活动和项目;支持提升航运服务功能的平台项目建设;对上述课题研究、会务活动和平台项目,经认定,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六条 为改善“三港三区”和临港新城主城区的商业配套环境,对新引进的知名品牌餐饮、大型健身场所、超市等商业配套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七条 对相关人才,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
  (一)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现有及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经认定,根据其当年贡献程度给予重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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