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年度分别报送不同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和种类报送。
三、报表报送格式
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别报送对应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的适用范围为:
(一)商业银行以及各类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填报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