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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依据和有关背景说明;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管理模式及相关的制度设计。
  第八条 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法制机构依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提出次年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经市科技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列入次年工作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承担相关业务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除在法律规范性方面进行指导外,负责组织起草综合性、法律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责任主体与有关研究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在责任主体分管领导的组织下,编制起草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机构、人员安排、主要内容、完成时限、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经法制机构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调查表、通过媒体公示文件草案及召开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县(市)区、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市民等的意见。
  第十二条 起草程序:
  (一)起草小组在调研学习的基础上,收集资料,撰写形成规范性文件“初稿”;
  (二)责任主体分管领导对规范性文件“初稿”组织修改,签字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局内征求意见稿”;
  (三)责任主体以局内征求意见协商会或书面征集意见的方式,听取或征集局领导、各处(室)和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局内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由责任主体分管领导组织修改,签字后形成规范性文件“社会征求意见稿”;
  (四)责任主体在局外广泛征求对规范性文件“社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由责任主体分管领导组织修改。责任主体与法制机构分管领导共同签字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局长办公会讨论稿”,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五)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根据局长办公会的意见,组织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听证稿”,按相关规定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由责任主体分管领导组织修改,签字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听证会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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