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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104号)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2010年12月24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科技局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制定,用以规范科技行政管理工作、调整科技行政管理关系,在昆明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市科技局公告形式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要求,充分体现时代性、创新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对某一方面科技管理行政事务做出比较全面、系统规范的,使用“办法”;对某一项科技行政管理事务做出具体规范的,使用“规定”、“规则”;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做出的具体规范,使用“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市科技局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在每年的10月底之前,提出次年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建议,经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定,交市科技局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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