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围湖、水库”区域
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范围禁止实施的围垦、围堰、围网、侵占、缩小、危害水体的行为的具体范围:
1.滇池水体保护区:滇池水体和湖滨带以内的区域。湖滨带指以滇池环湖路为主线以内的区域,环湖路与滇池正常高水位的水平距离不足100米的,按滇池水体保护界桩线向陆地水平延伸100米;环湖路深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地段,以靠近滇池一侧的城市规划外廓线为边界;
2.阳宗海及本市的水库、城镇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为相关法规所确定的其一级保护区或核心保护区;未具体划定保护区的按照其最高水位向陆地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三)部门及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行辖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牵头监督检查机制。
1.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类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对围湖造地、违法建设的清理整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摸底调查,杜绝新增“围湖”违法行为的发生,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围湖”建设问题,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的“围湖”违法建设项目的整治和清除,一律不得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2.滇池水体保护区由市滇管局负责监督检查;阳宗海由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市的水库、城镇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由市水务局牵头落实监督检查职责;
3.市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公安、工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止围湖”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禁止围湖”区域,设立标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市滇管局、市水务局须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类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范围划分原则,分别确定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设立或完善标志、标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市滇管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类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十个禁止”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围湖造地、围湖建设对环境保护及滇池治理的危害,广泛深入地教育社会各方面人士依法办事,共同参与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工作。
(三)加强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