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湖泊水库水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201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湖泊、水库水体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湖泊水库水体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根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决议〉的通知》要求,结合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实际,现就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湖泊、水库水体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为加强湖泊水体管理,改善湖泊、水库生态环境,调节适宜气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水务局、市滇管局的指导和督促下,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加强湖泊、水库水体保护,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建设行为。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湖泊、水库水体管理,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水体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擅自围垦、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随意占用湖泊岸线及湖滨带等侵占或缩小水体保护区的行为;已经围垦或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泊、水库。
2.在湖泊、水库的水体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在湖泊、水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3.在湖泊、水库的水体保护范围内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4.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5.在湖泊、水库的水体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