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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方法
  (一)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合理设置裁量标准。
  1、 平等对待原则。 同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原则上应当一致。
  2、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选择的行政处罚应当必要与适当,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
  3、过罚相当原则。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4、最小损害原则。 在达到行政处罚目的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综合考虑相对人所受惩罚与实施行政处罚后所获得的社会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处罚形式。
  5、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按以下要求明确实施方法。
  1、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轻情节的,可以按照应处罚档次罚款幅度的下限或者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2、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重情节的,可以按照应处罚档次罚款幅度的上限或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3、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
  4、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从轻罚款为处以裁量标准确定的罚款幅度30%以下的罚款,从重罚款为处以裁量标准确定的罚款幅度70%以上的罚款。
  5、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细化情形,省厅将在浙江水利网站水政在线上予以公布,各地可参照执行。
  (三)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裁量设置定性、定量标准。
  1、根据水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水事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程度的定性档次。根据水事违法行为种类的复杂程度和裁量幅度的大小,也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档次。
  2、设置水事违法行为的定量标准,应合理确定裁量标的,规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与水事违法程度的定性相对应。
  3、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应当与水事违法行为定性、定量标准的裁量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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