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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水政〔2010〕1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精神,我厅制定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二○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义
  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水行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因此,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加强部门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留有余地原则。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为实施部门留有适当余地,细化、量化工作只能缩小裁量的幅度,不能代替或者消除裁量权。
  (二)情势变更原则。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公布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水行政执法部门应适时评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三)配套实施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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